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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作者:未知  来源:教育局  发表时间:2009-12-2 15: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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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是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区分的,按属地化原则认定,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不同的认定权限,各地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九、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中从事少数特殊专业(如舞蹈、烹饪、民航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3、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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